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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空货运单功能的通告

针对一些单位反映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开具航空货运单的同时也被要求开具《航空运输结算统一发票》据以报销的情况,经研究,现将航空货运单功能通告如下:
  一、航空货运单属于专业发票,由民航总局自行管理,不需套印发票监制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以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解释,《办法》第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3、航空货运单的格式、内容等统一向民航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航空货运单除了具备专业发票的性质外,还具有运输合同、货物收据、提货凭证、保险证书的性质,是综合性的纸质凭证。
  民航总局2000年12月27日发布的《民用航空运输凭证管理规定》第三条,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货运单、逾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纸质凭证。
  综上,航空货运单是合法计税凭证。请各单位财务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此通告
2007-9-11 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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